创新求实,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——我市在不动产登记中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
发布于:2023-08-23 14:04:47 作者: 阅读:
创新求实,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——我市在不动产登记中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
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,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21〕24号)中“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”的
要求,近日,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《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(受遗赠)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标志着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
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落地实施。
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通过合法的选任程序选定遗产管理人,做好遗产清算、保护遗产安全、制定遗产分配方案等一系列活动,确保遗产价值,保证分配公平的制度。遗产
管理人制度的引入,将改变以往群众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全体继承人均须到场的情况,进一步简化不动产继承(受遗赠)登记业务办事环节,提升申请人办事的便捷度。
《通知》明确遗产管理人身份经公证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,或遗产管理人由被继承人(遗赠人)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的,无需放弃遗产继承人到
场,可由遗产管理人和接受遗产继承人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,取消了继承查验询问环节。遗产管理人身份未经公证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,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(受
遗赠人)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,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后,只需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继承人现场继续办理,其他继承人可以提前离开,无
需
签署各类查验声明材料,大大节省了放弃遗产继承人的时间成本。遗产管理人在遗产分割时依法履职,解决继承人因遗产继承引发的家庭矛盾和民事纠纷,提高了不动产
类
遗产登记效率、维护了遗产权利人合法权益,同时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。
下一步,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围绕打造“青易登”高质量服务品牌要求,持续创新探索,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,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,用实际举措切实提升不动
产登记便捷度,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。
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,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21〕24号)中“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”的
要求,近日,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《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(受遗赠)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标志着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
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落地实施。
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通过合法的选任程序选定遗产管理人,做好遗产清算、保护遗产安全、制定遗产分配方案等一系列活动,确保遗产价值,保证分配公平的制度。遗产
管理人制度的引入,将改变以往群众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全体继承人均须到场的情况,进一步简化不动产继承(受遗赠)登记业务办事环节,提升申请人办事的便捷度。
《通知》明确遗产管理人身份经公证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,或遗产管理人由被继承人(遗赠人)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的,无需放弃遗产继承人到
场,可由遗产管理人和接受遗产继承人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,取消了继承查验询问环节。遗产管理人身份未经公证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,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(受
遗赠人)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,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后,只需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继承人现场继续办理,其他继承人可以提前离开,无
需
签署各类查验声明材料,大大节省了放弃遗产继承人的时间成本。遗产管理人在遗产分割时依法履职,解决继承人因遗产继承引发的家庭矛盾和民事纠纷,提高了不动产
类
遗产登记效率、维护了遗产权利人合法权益,同时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。
下一步,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围绕打造“青易登”高质量服务品牌要求,持续创新探索,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,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,用实际举措切实提升不动
产登记便捷度,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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